父母离婚时将房子赠与儿子,多年后儿子要求过户,母亲:我不给!
王某和李某曾是夫妻,1999年生育了儿子小王。2018年,小王19岁时,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,协议约定“二人婚后购买的房屋归儿子小王所有,房贷由李某承担”。离婚后,该房屋实际由李某居住,小王则与父亲王某一起居住在王某的父母家中。
2021年,小王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判令王某和李某配合自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,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。王某当庭表示同意,但李某则提出,自己现在经济条件比较困难,无处居住,因此不同意小王的诉讼请求。
图来自网络,与本文无关
法官说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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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王某和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实质上构成对小王的赠与。赠与发生时,小王已经成年,当时并未表示反对,则赠与合同已依法成立。由于王某、李某对小王的赠与和解除夫妻婚姻关系、子女的抚养、夫妻感情、夫妻与子女感情等密不可分,不能简单地适用赠与任意撤销的规定。李某虽然主张自己经济困难,无处居住,但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。
最终,法院判决王某和李某配合小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,将诉争房屋过户到小王名下。
讲理说法
《民法典》规定了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,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”但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况,即“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、扶贫、助残等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,不适用前款规定。”本案中,父母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,体现了父母对子女深厚的感情,因此法院最终认定王某、李某对小王的赠与是具有道德义务的赠与,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可任意撤销的赠与行为。
同时,《民法典》也规定,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,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,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。”本案中,李某就是依据该条主张自己的权利,但最终因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而未被法院采纳。
法条索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1
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
2
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
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、扶贫、助残等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,不适用前款规定。
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、环保、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,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。
3
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,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,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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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丨“佛山高明普法”微信公众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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